反对中国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
民法典编纂对于中国实行依宪治国、依法治国具有决定性意义。提高人权保护的水准,要靠整个法治的进步,特别要靠限制和杜绝公权力的滥用。只依靠民法典单独设置人格权编,不可能将人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。
民法典不应设立“人格权编”的理由如下:
1.基于人格权与人格的本质联系。作为人格权客体的自然人的生命、身体、健康、自由、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隐私等是人格的载体。因此,人格权与人格相终始,不可须臾分离,人格不消灭,人格权不消灭。这是将人格权规定在自然人一章的法理根据。
2.人格权是存在于主体自身的权利,属于主体自身的事项。民法无所谓“人格权”关系,只在人格权受侵害时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,但这种关系属于侵权责任关系,为债权关系之一种。这是人格权不能作为民法典的分则、不能设置“人格权编”,而与物权编、债权编、亲属编、继承编并立的法理根据。
3.基于人格权不能依权利人的意思、行为而取得或处分,不适用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、代理、时效和期日期间的规定。如果让人格权单独设编,而与物权、债权、亲属、继承编并列,不仅割裂了人格权与人格的本质联系,混淆了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,而且破坏了民法典内部的逻辑关系。
4.人格权是民事主体(自然人)对自身享有的权利,权利客体不在主体身外,而在主体自身。其他民事权利都是民事主体对自己身外之物、身外之人享有的权利。所以,人格权是自然人对自身享有的权利。民法通则把人格权称为“人身权”,与作为民法调整对象之一的“人身关系”,应当严加区别。人格权是人对自身的权利,存在于作为主体的自然人自身,不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权利。
总之,人格权与生俱来,不能转让、不能处分;人格权不适用法律行为,不能因法律行为而取得,不能因法律行为而处分,不能因法律行为而消灭。因此,不适用民法总则上的法律行为制度、代理制度、诉讼时效制度、期日和期间制度。如果人格权单独设编,就违反了民法典“总则与分则”的逻辑关系。
《中国经济报告》2016年8月第8期 目录
- 金融监管的供给侧改革
- 还原《道德经》的琭琭如玉
- 行政审批改革的浙江实践
- 缓解内涝需营造“海绵城市”
- 穆迪调查显示:中国或有负债风险较大但可控
- 科学应对暴雨洪水
- 百度的伦理责任
- 民间投资之湖北调查
- 民间投资下滑症结
- 民营经济需要政策支持
- 民法典肩负保障人权的历史重任
- 欧盟发展的新阶段
- 林毅夫:一个观察真实世界的客观派学者
- 构思中国金融监管新框架
- 杨坚、朱元璋的“节俭”
- 无法精准预测的龙卷风
- 政治事实和领导力
- 反思全球化
- 反对中国民法典设立人格权编
- 十字路口的国企
- 加快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对策
- 加快发展新经济 培育壮大新动能
- 关注中国经济分化趋势
- 六大战略振兴川陕老区
- 全面规定权利客体的重要价值
- 信息树
- 信息不对称、行为监管与互联网金融规范
- 以服务业驱动中国经济增长
- 从基本法视角看民法典编纂
- 人格权独立成编与民商合一
- 产能过剩:扭曲和僵尸
- 互联网时代的中国民法典
- 中国经济韧性仍超预期
- 中国经济新表现
- 中国民法典编纂:目标、任务与路径
- 中国民法典编纂思考
- 下调社保费率恰逢其时
- “巴铁”—真正的立体公交来了
- 91年前火烧报馆的小粉红
- 2016下半年工业走势
- 2016下半年信贷取向